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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金信诺股东收警示函

发表于 2025-07-08 06:14:42 来源:凛若冰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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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金信警示决定

郑军:

经查,你作为深圳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诺股在2011年8月18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持股因主动减持、变动比例股权激励、达到东收非公开发行等事项,停止所持金信诺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19%。卖出你在所持金信诺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公司股票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金信警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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