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消息,按照案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规定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使用寿新保险合同超期送达、经备疆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被罚保险条款被警告并罚款2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条款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等国审理,吾尔万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自治事实、理由、区分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按照案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规定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使用寿新 经查,经备疆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2018年1月至12月,保险被罚你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超犹豫期回访,共计301笔。 上述事实,有保单超期回访清单、超期回访保单复印件、客户回访管理办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险合同超期送达2018年1月至12月,你公司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至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合同超过15个工作日,共计1131笔。 上述事实,有保单超期送达清单、超期送达系统截屏、2017年11月8日原新疆保监局监管函、个险新契约保单送达管理办法、新单回执核销管理办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2018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承保的新疆长途运输局《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业务,未依照备案条款承保特定门诊,缩小保险责任范围,经你公司团险部审批通过后予以承保,保费共计43.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单复印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同意承保批复、备案条款及费率、业务处理系统截屏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保险合同超期送达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31日 |